青鋒
山西陽泉雷先生年過七旬的母親到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掛醫生李某的專家號,卻被李某推薦至私立醫院做檢查、開藥。針對網絡公開反映的這一問題,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發布《情況說明》確認事實存在,同時說明涉事醫生李某為該院退休返聘人員,并表示,“已立即停止其在院內的所有診療活動并終止其聘用協議”。
作為醫院退休返聘人員,為何在接待病人就診后,不讓病人在本院就診,反而把病人“推”到私立醫院?在一般人看來,這一反常行為的確有些不可思議。但從報道披露的“李某為其開具2182元藥物處方,其中有5款保健品”看,李某應有給自己牟利,或者給私立醫院幫忙創收等的嫌疑。也就是說,公立醫院醫生給私立醫院“送”病人,其背后很可能存在一定的金錢交易。
至于李某與其把病人“推”送的私立醫院背后有沒有金錢交易,因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公開的情況說明沒有提及,我們尚不得而知。
但在這里,青鋒認為有必要就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的情況說明,探討一二。
在公開回應中,院方第一時間為何不對網絡反映的情況做認真調查,查明涉事醫生李某何以要把病人拱手“推”給私立醫院?同時,為何沒有就李某“開具2182元藥物處方,其中有5款保健品”作出是否合規,或者是否有必要的說明?而只是表示“已立即停止其在院內的所有診療活動并終止其聘用協議”。這是否就是通過解除對李某的聘用協議,在第一時間撇清關系,也就是說,李某“開具2182元藥物處方,其中有5款保健品”以及把病人“推”給私立醫院,是其個人行為,與醫院本身沒有關系。人們要指責,則應指責“退休返聘”的李某個人。
不過,既然是退休返聘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李某與醫院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其所作所為,醫院怎么也難脫干系。
退一步說,即便是李某的行為是自己“鬼迷心竅”,但醫院在對其返聘前和返聘后,難道就不應對其進行職業道德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教育與監督?也就是說,醫院對李某教育和監督的責任,怎么著都難以推脫。
還有一個必須要提出的問題是,院方“立即停止其在院內的所有診療活動并終止其聘用協議”的意思,是否就是院方對網絡反映問題的處理到此為止。接下來,只要安排的專人與患者家屬溝通對接、妥善做好后續工作,也就完事大吉?
這處理方式怎么看都有點眼熟,也就是像之前一些單位或機構發生問題,如行政管理人員,乃至執法人員與普通百姓發生爭執或糾紛,或造成普通百姓損傷,涉事單位或機構以當事人系臨時工為由一開了之一樣。
因此,青鋒在此不得不吁請,千萬不要把“退休返聘人員”當作“臨時工”,遇事一開了之。作為院方,應該由此認真反思,為何“退休返聘人員”在單位工作幾十年,退休返聘后,反而不顧相關法律法規,明知而違之?
山西陽泉雷先生年過七旬的母親到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掛醫生李某的專家號,卻被李某推薦至私立醫院做檢查、開藥。針對網絡公開反映的這一問題,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發布《情況說明》確認事實存在,同時說明涉事醫生李某為該院退休返聘人員,并表示,“已立即停止其在院內的所有診療活動并終止其聘用協議”。
作為醫院退休返聘人員,為何在接待病人就診后,不讓病人在本院就診,反而把病人“推”到私立醫院?在一般人看來,這一反常行為的確有些不可思議。但從報道披露的“李某為其開具2182元藥物處方,其中有5款保健品”看,李某應有給自己牟利,或者給私立醫院幫忙創收等的嫌疑。也就是說,公立醫院醫生給私立醫院“送”病人,其背后很可能存在一定的金錢交易。
至于李某與其把病人“推”送的私立醫院背后有沒有金錢交易,因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公開的情況說明沒有提及,我們尚不得而知。
但在這里,青鋒認為有必要就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的情況說明,探討一二。
在公開回應中,院方第一時間為何不對網絡反映的情況做認真調查,查明涉事醫生李某何以要把病人拱手“推”給私立醫院?同時,為何沒有就李某“開具2182元藥物處方,其中有5款保健品”作出是否合規,或者是否有必要的說明?而只是表示“已立即停止其在院內的所有診療活動并終止其聘用協議”。這是否就是通過解除對李某的聘用協議,在第一時間撇清關系,也就是說,李某“開具2182元藥物處方,其中有5款保健品”以及把病人“推”給私立醫院,是其個人行為,與醫院本身沒有關系。人們要指責,則應指責“退休返聘”的李某個人。
不過,既然是退休返聘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李某與醫院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其所作所為,醫院怎么也難脫干系。
退一步說,即便是李某的行為是自己“鬼迷心竅”,但醫院在對其返聘前和返聘后,難道就不應對其進行職業道德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教育與監督?也就是說,醫院對李某教育和監督的責任,怎么著都難以推脫。
還有一個必須要提出的問題是,院方“立即停止其在院內的所有診療活動并終止其聘用協議”的意思,是否就是院方對網絡反映問題的處理到此為止。接下來,只要安排的專人與患者家屬溝通對接、妥善做好后續工作,也就完事大吉?
這處理方式怎么看都有點眼熟,也就是像之前一些單位或機構發生問題,如行政管理人員,乃至執法人員與普通百姓發生爭執或糾紛,或造成普通百姓損傷,涉事單位或機構以當事人系臨時工為由一開了之一樣。
因此,青鋒在此不得不吁請,千萬不要把“退休返聘人員”當作“臨時工”,遇事一開了之。作為院方,應該由此認真反思,為何“退休返聘人員”在單位工作幾十年,退休返聘后,反而不顧相關法律法規,明知而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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